上一期说了偷窃和赔偿的条例。
最后还有一条关于引诱未婚女子的赔偿,我看了以后感触很多,所以放到今天单独来讲。
条例如是说:
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,与她行淫,他总是要交出聘礼,娶她为妻。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,他就要按照处女的聘礼,交出钱来。
首先看看这一条出现的位置。
它放在偷盗和赔偿的条例下,也就是专门处理财产纠纷的部分,这意味着一个女性即便不是女奴,即便是一个自由民,她依然是男人的财产,而女性这种财产的价值就在于她的处女身份。也就是说,如果一个女性在婚前失去了处女身份,她就「掉价了」、就「不值钱了」。
这是一种典型的父权社会的性别观。
婚前守贞是对女性单方面的要求,一旦违背,也是对女性单方面的道德羞辱,似乎婚前性行为是女性一人可以办到的。对于犯事的男性而言,这事丝毫不损伤他的「男性价值」,他所需要承担的后果,不过是赔偿另一个男性,也就是女孩父亲的财产损失。而这份财产损失,便是女性作为处女的本来标价——足额的聘礼。
至于这个女性在性行为中是自愿的,还是被强迫的,律法并不关心。因为重要的不是一个女性是否受到了伤害,而是拥有这名女性的男人,他的财产遭受了损失。所以,一个女性也有可能被嫁给一个强奸自己的人当妻子,只要这男人给足了聘礼。因为女性只是一个被安排的角色,婚姻的决定权掌握在她父亲的手中。很难想象,如果真要嫁给一个强暴自己的人,是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和境遇。
我突然想起一个反例,就是雅各的女儿底拿。她在士剑城被城主的儿子士剑强奸,对方过来提亲,许诺丰厚的聘金和财物。其实,雅各可以收下聘礼,将女儿嫁给士剑。但雅各的儿子们却觉得,妹妹底拿被没有行过割礼的外邦人强奸,是对他们的羞辱,于是用计屠灭了士剑一族。
这个故事似乎跟今天说的条例不大一样。士剑能够弥补因强奸底拿,对雅各所造成的财产损失,甚至愿意付出更多。雅各可以收下聘礼,把女儿嫁给士剑;也可以拒绝这场婚事,向士剑索赔。
但为什么他的儿子们要如此狠心报复呢?
我内心希望,这是出于哥哥们对妹妹的关爱。但另一种可能性是,女性是族群内部的财产,不能让外人染指,也不能让外邦人「占便宜」」。这就像现在仍有许多男性,对嫁给外国人的女性抱有敌意一样——他们觉得本国女人是他们的财产,嫁给老外是对他们的损害和背叛。
综上所述,在以色列先民的律法中,女性并不具备跟男性一样平等的法律地位。女仆不像男奴一样,在为奴的第七年可以自动恢复自由。自由民的女性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,当她们受到伤害时,要由她们所依附的男性来为自己所遭受的伤害索赔。所以,孕妇被打了,索赔人是他的丈夫;处女被强奸了,索赔人是她的父亲。
一言以蔽之,女性是依附者,是男性的私人财产,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共人。而这种身份关系,在人类诞生之初就设定好了——夏娃是神为亚当所创造的帮手;他们在伊甸园偷吃善恶果之后,神对夏娃的处罚也是「你丈夫必管辖你」。换句话说,女人依附男人,要听男人的话,这是神的安排。
现代的性别观念追求两性平等,认为女性是独立自主的人,不是一件商品,也不是谁的财产。
所以,我很好奇的是,如果说整部经书是神的默示,是不可变更的真理,那么该如何处理现代性别观念和经文内容的矛盾呢?
好,今天就读到这里。下期再会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