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一期说了不可诬告人,不可随众行恶的条例。

今天是条例的最后一部分——关于信仰的条例,它们跟十诫的前四条是一致的。

还记得十诫的第一条规定吗,不可有别的神。那如果有人违反了规定,该怎么处置呢?

条例是这么说的:

祭祀别神,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,那人必要灭绝。

无论是古埃及、两河流域,还是迦南地区,以色列先民所居住过的地方,盛行的都是多神信仰。在当时的古代世界,人们信仰各种各样的神,使得以色列人的一神信仰成了一个「异类」。

但这个「异类」并不是油盐不进的。由于人类很容易受到周遭环境的影响,所以,在多神信仰的大环境中,一些以色列人渐渐忘记了十诫的禁令,忘记了与神的契约,祭祀起其他的神来。

这在神的眼里,自然是不可饶恕的。后果也很严重,就是要使那人灭绝,即处死的意思。

神不仅要重重处罚那些对他不忠的以色列人,也反对人们操纵超自然力的行为,比如使用巫术

条例规定:

行邪术的女人,不可使她存活。

所谓「行邪术的女人」,指的就是女巫。在此前的篇章里,好像没有出现过巫术行为。所以,为什么要处死女巫呢

我不知道答案。

只知道在中世纪末期,欧洲曾掀起过一场臭名昭著的女巫审判运动,无数被指认为女巫的女性,被绑在火刑架上活活烧死。也许其中真的有懂得使用巫术的女人,但被残忍烧死的大多数都是无辜的女性。因为女巫是一个万能的口袋罪,在巫术大恐慌的环境下,很容易被人们浑水摸鱼,拿来陷害仇敌。

至于为什么人们一提起巫术,就会想起女巫,就会把它跟女人绑定起来呢?这又是另一个问题了,在此按下不表。

条例又说

不可毁谤神,也不可毁谤百姓的官长。

这是为了提醒大家神的圣洁性和权威性,不能随意亵渎,也就是十诫第二条所说的,不可妄称神的名。

但有意思的是,这一条律法后面还跟了一句,「也不可毁谤百姓的官长」。把官长跟神并列在一起,似乎是想让官长沐浴在神的权威之光下,好让百姓像敬神一般,对他们心存敬畏

对这一点我不发表意见。但我认可,毁谤任何人都是不好的

下面的几个条例则跟献祭有关:

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酢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,不可迟延。

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。你牛羊头生的,也要这样,七天当跟着母,第八天要归给我。

忠实的读者看到这里,应该会觉得很熟悉。之前《头生子的献祭》那篇文章里写到过,将庄稼的第一批收获、牲畜的第一胎幼崽、甚至人类的第一个孩子献祭给神的行为,源自一种古老的「献新之祭」,通过把第一批所得献给神,来换取对剩余庄稼、牲畜和孩子的保护。

但条例中提到,牲畜的头生幼崽,不用在一生下来就归神,前七天让它跟着母亲,到了第八天再来献祭。这个时间安排,跟男孩出生第八天行割礼是一样的,有什么特殊含义吗?暂时只查看了希伯来经书的解释,说这是一种富有同情心的安排。可是,最终还是要献祭出去的,让牲畜在母亲身边多留几天,好像也没有太大区别吧?

最后一个条例是饮食禁忌

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,因此,田间被野兽撕裂的牲畜的肉,你们不可吃,要丢给狗吃。

也就是说,被野兽捕杀的动物的肉是不能吃的,因为不圣洁。为什么不圣洁呢?因为没有放血

《创世记》中记载,大洪水之后,神把动物和蔬菜都赐予挪亚作为食物,唯独告诫他不可吃血,不可吃带血的肉。那些被野兽撕裂的牲畜,很多血没有流干就死了,所以是不能吃的。

虽然有点可惜,也有点浪费,但把那些牲畜给自己的狗打打牙祭也不错。

好了,今天就读到这里。下期再见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