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

大约一千五百年前,发生了一桩来自特殊家庭的命案:

北魏(南北朝时期)的兰陵长公主,因不满驸马刘辉在外偷情,与之发生争执。刘辉一怒之下,将怀有身孕的长公主推下床,一顿拳打脚踢,导致长公主流产,其后不治身亡。驸马刘辉自知犯事,一逃了之。

这个案子该怎么判?大家不妨猜测一下。

北魏门下省的官员奏请皇帝,请以「谋逆罪」的悬赏条件追捕刘辉,并处以死刑;跟刘辉有奸情的两名平民女子,一并处死;两名情人的哥哥,因预知奸情而不防范,流放敦煌为兵。

皇帝准了,但觉得驸马的两名情人罪不至死,便改成「髡鞭付宫」,即剃光头发,鞭打后入宫为奴婢。

这个案子判得合不合理呢?

从一个现代人的角度来看,驸马刘辉无论有意无意,闹出人命,理当重罚。可刘辉的两个情人和她们的哥哥,就有点被连带报复的感觉了。婚外情固然有违道德,但在现代社会并不违法,更别说「知婚外情而不报」的亲人还要被发配充军,有点难以想象。

不单我这么想,北魏的另一拨官员也不赞成门下省提出的判决。

为首的是出身于法律世家的尚书三公崔纂,他提出了四点异议:

第一,驸马刘辉的定罪问题

崔纂认为刘辉并未谋反,所以不能以谋逆的同等条件去悬赏抓捕。

在他的眼中,刘辉所犯的是杀子罪。按照儒家父系家族伦理,长公主出嫁后,腹中胎儿的首要身份是刘辉的骨肉,而不是皇室成员。既然杀的不是皇室成员,就算不得谋反。

那杀子罪该怎么判呢?

按照北魏斗律规定:祖父母/父母因为愤怒,用兵刃杀子孙,判五年;殴打子孙至死,判四年;若心有爱憎故意杀害的话,则各加一等。

言下之意,刘辉只用判四年,万不至于死刑那么严重。

第二,驸马的情人们判得太重。

在案件中,刘辉的两个情人皆是平民女子,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她们唆使刘辉杀害或者殴打长公主。她们即便有罪,也是通奸罪。

通奸罪的话,顶多处以徒刑,也就是做一段时间的苦工。

而门下省提议的贬为奴婢(终身给人当牛马),以及剃光头发这种侮辱性极强的惩罚,更像是一种报复了。

第三,情人们的哥哥应为无辜。

这一点我也赞同。但崔纂给他们开罪的理由,我却是没想到。

崔纂认为,驸马的两个情人都是有夫之妇,对于她们的兄弟来说,是「嫁出去的妹妹,泼出去的水」,如果犯了罪,受罚的也应当是他们的丈夫,而不是兄弟来负责任。

第四,朝廷的权责分配问题

反方崔纂在尚书省任职,属于行政部门,下面辖有刑部。而提出判决建议的是门下省的官员,门下省属于内朝,负责旨意的上传下达。

崔纂认为,门下省没有权力参与决策。

言外之意,这个案子应该交给他们尚书省的官员来办。

02

毕竟来自法律世家,崔纂的四点反对意见的确有理有据,符合当时法律和程序。对比一看,门下省的奏请似乎就有点复仇的感觉了。

究竟是谁要复仇呢?

门下省只是在皇帝身边,给皇帝办事的,但他们背后真正的主人并不是皇帝,而是皇帝他妈——实际掌权的灵太后(又称胡太后)。

灵太后是北魏宣武帝的妃子,宣武帝去世后,儿子孝明帝年幼,灵太后因此主掌政权十几年。

作为历史上少有的女性统治者,灵太后不仅关心权力,也关心女性的命运

宣武帝还在位时,他的妹妹济南长公主被妒忌的驸马卢道虔所杀,作哥哥的宣武帝并没有追究此事。等他驾崩后,灵太后掌权,才为小姑报了一仇。灵太后禁止卢道虔入朝为官,断了他的仕途。

又宣武帝的兄弟汝南王沉迷修仙,喜好男色,经常家暴自己的王妃。灵太后得知大怒,规定从此以后,亲王诸侯的王妃只要患病一百天以上,就要上报朝廷禀告详情。要是还有家暴王妃的情况出现,涉事亲王一律削除封位。

兰陵长公主和驸马刘辉的婚姻矛盾,自然也得到了灵太后的关注。

他俩自成婚后,感情观一直不合。长公主见不得刘辉有别的女人,不允许他纳妾,可刘辉偏偏是个花花肠子。

有一次,刘辉「私幸」了长公主的婢女,让婢女有了身孕。长公主知道后,立马下令处死婢女,把她肚子剖开,取出胎儿肢解,最后还把稻草塞进婢女的肚子,命人把赤裸的尸体送到刘辉面前。

这一顿操作残忍至极,长公主是解气了,可夫妻的小船也打翻了,驸马刘辉却从此再不搭理她。

灵太后听说此事,判断这两口子的感情已经破裂到无法修复,便下令二人离婚,削除了驸马的爵位。

如此过了一年,或许是长公主的请托,宦官和大臣们三番两次恳请太后,准许长公主和驸马复婚。灵太后一开始是不同意的,求得多了,也就首肯了。但她告诫长公主,日后一定要控制自己的脾气。

长公主确实也收敛了,复婚后还怀了孩子。但驸马死性不改,妻子怀孕期间在外面跟两个平民女子乱搞,长公主实在忍无可忍,外加身边的女性亲友纷纷为她鸣不平(据罗新教授考证,其中就有兰陵的姑妈陈留公主),于是夫妻间冲突再起,最终一尸两命。

兰陵长公主死后,灵太后号啕大哭,并亲临葬礼,为之送葬。

估计她很后悔,当初要是坚决不同意他们复婚,兰陵长公主就不用再受侮辱,也不用丧命了。

所以,奸夫淫妇必须死。

崔纂的反对无效。

03

这桩案件的判决,看似是皇权对规则的肆意碾压,实际上反映了两种文化、两种性别对法律的理解和操纵。

崔纂所代表的是汉人和汉化官僚,其指导思想是「儒家父系家族伦理」,也就是以男性家长为中的「爹本位」。在这个体系中,父亲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,妻子和孩子则是挂在男性家长名下的附属成员。

父系家族伦理法制化以后,法律就成了维护和强化「爹本位」的工具,女性的法律地位遭受了制度性的压制。

所以,即便兰陵长公主出身皇族,即便她是地位最尊贵的女性群体中的一员,一旦跟驸马成婚,她便在法律上丧失了原有的身份,从而成为了刘家的成员。腹中的孩子,自然也是刘家的孩子。按照当时的法律,驸马作为父亲,作为一家之主,杀害自己的子孙,不算什么大罪,判刑不过寥寥数年而已。

兰陵长公主尚且有位高权重的灵太后为她鸣不平,而更多的女性和子女,在罹受男性家长暴力之时,连控诉的资格都没有。因为自秦朝以来,中国的法律就有所谓的「非公室告」,子女和奴婢不能提告主人,告了也不会受理。要是丈夫杀死了妻子,作为儿女的,无论如何也不能状告自己的父亲。

长期浸淫在儒家文化圈的人,对这种家庭成员和性别地位的不平等,有着一种习以为常,甚至是理所当然的自觉。

但灵太后不吃这一套。

作为一名女性,作为一名游牧民族女性,作为一名游牧民族女性统治者,她能够体会兰陵长公主因驸马出轨而遭受的身心创伤;她的脑子里也没有打上儒家那一套「夫尊妻卑」和「男尊女卑」的思想钢印;更重要的是,她掌握权力,足以让她为遭受不公的女性复仇。

崔纂希望依照程序办案,依法量刑,固然值得赞赏。灵太后无视司法程序,打击报复,随心量刑,固然不占理。但当女性群体在法律层面上无法为自己声张正义时,也就只能依靠历史上零星的,像灵太后这样拥有女性意识的女性掌权者为自己讨回公道了。

故事的最后,驸马刘辉被逮捕归案,判处死刑。

临刑前,灵太后在政变中垮台,刘辉遇上大赦,保得性命,但不久后去世。


读完李贞德博士的《公主之死》,我大概理解了她对这桩古代命案所抱有的现实兴趣——女性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平等,依然道阻且长,但这个脚步没有停止,需要更多的拥有女性视角的学者和法律从业者等群体的努力。

正如她在本书的楔子中,所引用的那则小故事:

东晋名士谢安想要纳妾,夫人刘氏不许。他们的侄儿便故意拿《诗经·螽斯》去请教刘氏,说正是因为螽斯不妒忌,所以才能多子多孙。刘氏知道侄儿的言外之意,便问,《诗经》是何人所著?侄儿说是周公。

于是,刘氏回复了一句千古名言:

周公是男子,相为尔。若使周姥撰诗,当无此也。